认为公司每个月都擅自从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徐先生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款行为经过徐先生本人同意,通州法院判决需返还6元。(9月5日《北京晨报》)

  笔者以为,徐先生打这样的官司,具有维权的价值意义,值得称道。员工的一分钱都是他们的劳动所得,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无权擅自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哪怕是一分钱。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每月扣除员工一元钱,作为募捐款,显然是违法地构成对员工合法利益的侵害。

  在一些企业看来,从员工工资中每月扣除一元钱,数量小,又是用来做善事做好事,员工不会计较,往往以爱心的名义来绑架员工合法权益,侵犯员工切身利益。

  捐款或者不捐款员工个人有选择的权利,公司不能通过工资扣除的强制方式来进行逼捐。这样很可能被误解为“硬性摊派”、“强迫捐款”,违背了慈善自愿的原则,属于爱心绑架员工利益,轻则违法违规,重则构成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员工敢于向侵权说不,依法起诉公司要求返还每月扣除1元工资款,具有维权的示范价值意义。 (北京晨报  陈勇钊)

[责任编辑:徐 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