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三亚正式施行《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1月20日由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29日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条例》旨在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条例》明确,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并突出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市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条例》要求,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报送单位、制定地方性法规目的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年度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责任人。 

  此外,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三亚日报 记者 汪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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