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一男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宁某多次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非法登录某公司分配给各景区的账号、访问后台数据,查看存储的客户资料,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订单数、下单时间、交易价格信息以及景区客户购票入园人数、订单数量,擅自将非法获取的上述数据下载、保存。
2018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宁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查看、非法下载公民个人信息达142519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此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